徐靂:首先要明確什么是陰陽合同,一般我們認為提交給相關政府部門備案但并未實際履行的稱為“陽合同”,交由當事人雙方收執并得到實際履行的稱為“陰合同”。為了逃避稅收,轉讓雙方當事人會在“陰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工商部門備案的合同僅為備案之用,具體的權利義務以“陰合同”之約定為主。該條款因存在逃避稅收、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因此是無效的。但該條款的無效并不當然代表“陰合同”的全部無效。只要合同其他內容以及約定系各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是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當事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存在應繳納相關稅費而未繳納的情形,屬于行政處罰調整的范圍,并不導致轉讓協議的無效。雖然逃避稅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是逃避稅收將會遭受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當事人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應當按照相關稅收管理規定繳納稅收。